[案例]李德中自己有两套两居室住房,于1999年6月将房屋租给了刘丰军一套,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,租期为两年,合同中还规定在租赁期间由刘丰军负责房屋的修缮。一年之后,因李德中急需用钱,便将租给刘丰军的那套房屋卖给了邻居周某,周某在买房后想用这间房做生意,便急忙要求刘丰军腾房,而刘丰军则认为自己现在没有住房,并且马上搬家也不可能,要求居住到租赁期满再腾房。周某不同意,到法院起诉要求刘丰军腾房。
[解析〗在这个案例中,周某要求刘丰军马上腾房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。虽然周某根据他和李德中之间的买卖合同取得了这套房屋的所有权,但是根据“买卖不破租赁”的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19条和《合同法》第229条的规定,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,因买卖、赠与或继承发生产权转移的,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,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,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等法律规定,周某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之后,李德中和刘丰军原来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,刘丰军不受房屋买卖的影响,仍可继续租住该房屋,直至租赁期满。当然刘丰军在继续租住期间仍要履行承租人的义务,包括对房屋的修缮和继续交付房租。